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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终字第1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郭吉东与戴永清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吉东,戴永清,赵保朝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102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吉东,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永清,男,1978年7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华娇,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保朝,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职业不详。上诉人郭吉东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4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吉东于2015年1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郭吉东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郭吉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鉴定费2250元,由戴永清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由赵保朝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4183元,由戴永清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091.5元,由郭吉东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保河审 判 员  王云安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果满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