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民三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葛荣胜与天津捷邦塑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荣胜,天津捷邦塑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三初字第1209号原告葛荣胜。被告天津捷邦塑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2B-006号,注册号:120112000000993。法定代表人邱广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葛荣胜诉被告天津捷邦塑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荣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葛荣胜承担。审判员  冯文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冬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