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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徐岩清与沈克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岩清,沈克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02号原告:徐岩清,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程启长,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克发,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岩清诉被告沈克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沈克发所有的银行存款3225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岩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沈克发所有的银行存款3225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钱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