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惠国民与王国强、谢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国民,王国强,谢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1277号原告惠国民。委托代理人仲崇生,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强。被告谢绮。原告惠国民与被告王国强、谢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惠国民及其委托代理人仲崇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国强、谢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惠国民诉称,被告王国强与被告谢绮系夫妻关系,被告王国强经营的公司和原告存在租赁关系。2009年11月30日,被告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2012年11月30日,被告未能按约还款,考虑到诉讼时效,原告要求被告重新出具借条,原借条由被告王国强收回,并约定于2013年11月30日前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一再拖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50万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王国强未作答辩及举证。被告谢绮未作答辩及举证。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30日,被告王国强向原告惠国民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惠国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还款日期2013年11月底”。后被告王国强未能及时归还,原告催讨未果,遂于2014年8月28日诉讼至法院。另查明,被告王国强与被告谢绮于1994年4月1日登记结婚,2012年11月12日登记离婚,2012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2012年12月14日登记离婚。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庭审中,原告陈述:2009年11月30日,被告王国强向我借款50万元,口头约定年息10%,利息每年5万元。当日,我开具458000元本票给被告,其中8000元系我给被告的其他款项,并提前扣除一年的利息5万元。之后,被告每年均重新出具借条,并支付下一年度的利息5万元。2012年11月30日,被告王国强又重新向我出具借条(即本案借条),并预付了一年的利息5万元,实际上被告利息已经付到2013年11月29日。以上事实,由借条、中国农业银行客户回单、本票、结婚登记申请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惠国民与被告王国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国强理应按期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诉讼中,原告自述其实际向被告王国强支付45万元,提前扣除一年期利息5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本院认定借款本金为45万元,另5万元应认定为一年的利息。被告逾期还款的,应支付逾期利息,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但应以借款本金45万元为基数。上述借款系发生在被告王国强与被告谢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国强、谢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惠国民借款本金45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5万元及逾期利息(以4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100元,由被告王国强、谢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审 判 长 顾建华代理审判员 程广超人民陪审员 郁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朱琰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