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志英与被执行人苏永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英,苏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760号申请执行人黄志英。被执行人苏永梅。申请执行人黄志英与被执行人苏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海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永梅已经全部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庞 文审判员 张培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郑光华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