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0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牛绍娟与被告乔成林、马莉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绍娟,乔成林,马莉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初字第02391号原告牛绍娟。被告乔成林。被告马莉娜。原告牛绍娟诉被告乔成林、马莉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绍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成林、马莉娜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绍娟诉称:2011年7月16日,二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5000元,口头约定利息5分,并书写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2年至2013年间共偿还原告借款17000元,剩余借款38000元至今未还。现诉请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8000元及利息26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乔成林、马莉娜在答辩期内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牛绍娟与被告乔成林、马莉娜系朋友关系。2011年7月16日,二被告因经营服装所需,向原告借款55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上未载明还款期限、借款利息。此后,原告向二被告催要借款时,二被告又在借据上添加“十五天之内还叁万元”的内容,之后,二被告仅向原告偿还借款17000元,剩余借款至今未予偿还,故原告起诉来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及其庭审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乔成林、马莉娜向原告借款,双方由此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由于其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故原告有权随时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在原告催要后,二被告仍未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给付的借款利息,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款时未就利息支付作出约定,依法视为不支付利息,经原告主张权利后,二被告仍未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乔成林、马莉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牛绍娟借款本金38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牛绍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5元,由原告牛绍娟负担715元,被告乔成林、马莉娜负担7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阚宏波人民陪审员 魏 方人民陪审员 陈为礼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蒙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