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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0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马春峰与葛绍忠、刘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291-1号原告马春峰,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葛绍忠,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刘春梅,女,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峰诉被告葛绍忠、刘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葛绍忠所有的位于蒙城县马集镇菜市街西侧17-18间(权证字号:房地权字第15774号,登记号:09180-177)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春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葛绍忠所有的位于蒙城县马集镇菜市街西侧17-18间(权证字号:房地权字第15774号,登记号:09180-177)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杰人民陪审员 侯 锋人民陪审员 王爱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宝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