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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诉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翟延惠与丽水市华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翟延惠,丽水市华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诉保字第4号申请人:翟延惠。被申请人:丽水市华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垟店路*号。法定代表人:艾哲伟。申请人翟延惠等15人与被申请人丽水市华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丽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业已受理该仲裁,但尚未处理。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丽水市华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5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丽水市华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3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尚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