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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霍振凤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振凤,崔北文,姚素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保字第17号申请人:霍振凤,女,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怀远县鲍集中学教师,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崔北文,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姚素芹,女,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霍振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19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崔北文、姚素芹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霍振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崔北文、姚素芹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立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