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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板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9-12-23

案件名称

纪现华与山东高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李克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纪现华;山东高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李克选;赵兰菊;莒南县淇岔河花生食品有限公司;陈兴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莒板民初字第2号 原告:纪现华,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青海省格尔木市,现住莒南县。 被告:山东高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岭泉镇高岭村。 法定代表人:李克选,董事长。 被告:李克选,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被告:赵兰菊,女,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莒南县。 被告:莒南县淇岔河花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岭泉镇淇岔河村。 法定代表人:陈兴玲,董事长。 被告:陈兴玲,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莒南县。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克选因其经营山东高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需要,于2014年10月31日与原告纪现华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纪现华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11月30日,并约定利率按月利率18‰计算。同日,与被告山东高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赵兰菊、莒南县淇岔河花生食品有限公司、陈兴玲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山东高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赵兰菊、莒南县淇岔河花生食品有限公司、陈兴玲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的一切费用。原告纪现华按约定提供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李克选未归还借款。原告纪现华于2014年12月26日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五被告偿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李克选同意偿还借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克选于2015年1月4日返还原告纪现华借款本息10412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纪现华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汲传国 审 判 员  邹剑飞 人民陪审员  李克一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丽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