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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代永容与刘昌菊,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永容,刘昌菊,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代永容,女,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昌菊,女,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在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事处瑞山西路2号都市花园H幢。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永容诉被告刘昌菊、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刘昌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陈道兵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晓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