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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1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孙成忠与林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忠,林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1799号原告孙成忠(曾用名孙忠),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林波,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忠诉被告林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成忠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成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成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孙成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朱双龙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