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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张晓光与张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光,张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00号原告:张晓光。被告:张春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光与被告张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晓光撤回起诉。诉讼费1450元,由原告张晓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庄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