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珠香法执字第42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观胜、陈月芳等与余志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观胜,陈月芳,钟浩荣,余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珠香法执字第4264-7号申请执行人:李观胜,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0539。申请执行人:陈月芳,女,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0547。申请执行人:钟浩荣,男,汉族,住广东阳东县。身份证号码:×××4212。被执行人:余志荣,男,汉族,住广东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333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香民一初字第3418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余志荣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余志荣名下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六乡镇中心大道14号302楼(权证号码:04623**)。二、上述查封期限为六个月,自2015年1月日起至2017年1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符晓玉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