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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苑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某,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215号原告:苑某,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高某,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某与被告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苑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苑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