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苑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某,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215号原告:苑某,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高某,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某与被告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苑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苑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