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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赵友富与普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友富,普银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237号原告赵友富,男,生于1973年6月18日,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普银飞,男,生于1988年3月7日,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友富与被告普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友富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友富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友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友富负担。审判员  张天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詹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