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赵友富与普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友富,普银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237号原告赵友富,男,生于1973年6月18日,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普银飞,男,生于1988年3月7日,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友富与被告普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友富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友富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友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友富负担。审判员 张天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詹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