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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振明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159号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王振明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19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振明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开户银行: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账号:9140114010142050004086;特此通知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