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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南宁正维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平果分公司、广西南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等与平果县海城供销合作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正维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平果分公司,广西南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平果县海城供销合作社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49号原告南宁正维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平果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县马头镇教育路3-48号。负责人陆利梅,该公司经理。原告广西南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县马头镇教育路3-48号。负责人陆利梅,该公司经理。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彪,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果县海城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广西平果县海城乡街上。法定代表人廖永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正维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平果分公司、广西南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与被告平果县海城供销合作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正维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平果分公司、广西南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宁正维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平果分公司、广西南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宁正维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平果分公司、广西南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平果县海城供销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卢 靖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昌绍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