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铭海高精密工具(深圳)有限公司与株洲东亚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铭海高精密工具(深圳)有限公司,株洲东亚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铭海高精密工具(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东亚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勇强。上诉人铭海高精密工具(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坂民初字第4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铭海高精密工具(深圳)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岗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