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林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上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2月8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上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上杭县看守所。上杭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检诉刑诉(2014)10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上杭县北环路金杭大酒店门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送检的被告人林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1.73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林某某系无证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林某某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上杭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上杭县公安局湖洋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检测检验报告书;上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达251.73mg/100ml,且属无证驾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5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黄铭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蓝丽娜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