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法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新商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某刘某谢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西市陇西县商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亚林,刘莉,谢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法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定西市陇西县商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述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莹,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马亚林,男,1975年7月7日生。被执行人刘莉,女,1980年12月12日生。被执行人谢冬冬,男,1986年10月5日生。申请执行人定西市陇西县商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亚林、刘莉、谢冬冬、王彦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陇民二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马亚林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2014)陇民二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已到期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泽迪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满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