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桥西区城乡建设局与叶嘉云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桥西区城乡建设局,叶嘉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50号原告张家口市桥西区城乡建设局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西河沿街9号法定代表人,杨子兵,该局局长。被告叶嘉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口市桥西区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腾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