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法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李运财与韩并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运财,徐产儿,李旗,韩并社,李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曲法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李运财,男,194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杨谈乡乔芦村。申请执行人:徐产儿,女,194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杨谈乡乔芦村。申请执行人:李旗,男,200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杨谈乡乔芦村。被执行人:韩并社,195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杨谈乡义和庄村。被执行人:李秀荣,195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杨谈乡义和庄村,系韩并社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曲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韩并社、李秀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并社、李秀荣于2014年12月26日前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韩并社、李秀荣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秀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曲沃县南大街支行存款411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普俊审判员 张红军审判员 高红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解跃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