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高密市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高翔等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高密市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高翔,高继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732号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市城建混���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翔。被执行人高继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我院已委托有关机构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进行了价值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高密市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鲁x**、鲁x**、鲁x**、鲁x**、鲁x**、鲁x**、鲁x**、鲁x**号车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 松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