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六民二终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9-12-02

案件名称

姚道元、孟瑞松与喻兵监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姚道元;孟瑞松;喻兵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二终字第00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道元,男,1976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王兆文,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孟瑞松,男,1974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双河镇柳树店村柳树店组,系六安市金安区施桥镇佳百利服装厂的业主。委托代理人:陈继明,安徽金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喻兵监,男,197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委托代理人:叶忠骥,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姚道元、孟瑞松因与被上诉人喻兵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六金民二初字第01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道元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兆文,上诉人孟瑞松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继明,被上诉人喻兵监的委托代理人叶忠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姚道元与孟瑞松是否存在合伙关系或雇佣关系,及姚道元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等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4)六金民二初字第010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关德全代理审判员  卢文乐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鲍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