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建民、李书精等与徐凤文、北京前成物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建民,李书精,徐凤文,北京前成物流有限公司,李红飞,李全会,吴洪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王建民。申请人:李书精。被申请人:徐凤文。被申请人:北京前成物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红飞。被申请人:李全会。被申请人:吴洪立。申请人王建民、李书精以与被申请人徐凤文、李全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其亲属王华通死亡、申请人王建民受伤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肇事的京A×××××冀B×××××挂车和冀T×××××号车各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肇事的京A×××××冀B×××××挂车和冀T×××××车各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江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齐 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