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法执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刘建军与陈华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军,陈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法执字第656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军,男,汉族,1948年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琪,男,汉族,1980年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华云,男,汉族,1962年11月2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潭中民一终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军与被执行人陈华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为腾空坐落于湘潭市雨湖区广云路529号中间门面,执行租金11150元。2015年1月5日被执行人陈华云自动腾空上述门面,并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潭中民一终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海洋审 判 员 廖继钰代理审判员 高范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