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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公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公民初字第1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公营子镇。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公营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杜航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