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达达执字第2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罗光国与宋远明、何成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光国,宋远明,何光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达达执字第284-2号申请执行人罗光国,男,汉族,生于1954年10月1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宋远明,男,汉族,生于1955年12月21日,住达县。被执行人何光菊,女,汉族,生于1960年8月23日,住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达达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宋远明、何光菊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远明、何光菊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宋远明、何光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8月7日本院作出(2013)达达执字第28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宋远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来凤路支行帐户(帐号:***********)上的存款冻结到18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宋远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来凤路支行帐户(帐号:***********)上的存款18000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宋远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来凤路支行帐户(帐号:***********)上的存款13900元至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帐户上(户名: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县支行营业部;帐号:***********)。三、冻结被执行人宋远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来凤路支行帐户(帐号:***********)上的存款至1661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