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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红卫与许昌、许定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卫,许昌,许定富,田泽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刘红卫,农民。被执行人许昌,农民。被执行人许定富,鹤峰县公路段退休职工。系许昌之父。被执行人田泽凤,农民。系许昌之母。本院在执行刘红卫与许昌、许定富、田泽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裁定每月扣留许定富的财政工资收入700元,扣齐40000元止。现刘红卫已领取9800元、12600元,剩余部分仍在扣留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0)鹤民初字第74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代清审判员  胡爱民审判员  覃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