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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原告黄世龙与被告朱振国、第三人承德市双滦兴业热力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世龙,朱振国,承德市双滦区兴业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144号原告黄世龙。被告朱振国。第三人承德市双滦区兴业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法定代表人赵启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世龙与被告朱振国、第三人承德市双滦兴业热力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世龙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世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世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世龙承担。审判员  王亚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朱志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