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陈延与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延,徐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1476号原告陈延。被告徐红。在本院审理原告陈延诉被告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延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延负担。审判员 张山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