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商)初字第13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迎宾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迎宾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赵如,刘凤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商)初字第13388号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北侧1栋418室。法定代表人张夕勇。被告山西迎宾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许坦东街49号。被告赵如,男,44岁。被告刘凤兰,女,4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西迎宾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赵如、刘凤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红霞人民陪审员 韩玉林人民陪审员 姚秀凤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