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行终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李运龙与金寨县国土资源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运龙,金寨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六行终字第0000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运龙。委托代理人:闫法顺,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锋,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金寨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江店政务区江环北路,组织机构代码00324046-4。法定代表人:陈永开,该局局长。李运龙因诉金寨县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不服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行初字第000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运龙以涉案土地纠纷已得到妥善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李运龙撤回上诉之申请,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属正当的自主处分诉权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运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运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颜 凯审 判 员  张西湖代理审判员  刘莹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牛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