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法民初字第02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邱信国,李从菊与邱光燕,陈世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信国,李从菊,陈世患,邱光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法民初字第02140号原告邱信国,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李从菊,女,195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龚克勤(系特别授权),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世患,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谭利平(系被告的侄子)(系特别授权),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邱光燕,女,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信国、李从菊诉被告陈世患、邱光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信国、李从菊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世患、邱光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信国、李从菊在本案诉讼期内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世患、邱光燕的起诉,系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信国、李从菊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2188元,减半收取1094元,由原告邱信国、李从菊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胡弘松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