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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法民初字第02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邱信国,李从菊与邱光燕,陈世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信国,李从菊,陈世患,邱光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法民初字第02140号原告邱信国,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李从菊,女,195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龚克勤(系特别授权),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世患,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谭利平(系被告的侄子)(系特别授权),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邱光燕,女,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信国、李从菊诉被告陈世患、邱光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信国、李从菊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世患、邱光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信国、李从菊在本案诉讼期内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世患、邱光燕的起诉,系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信国、李从菊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2188元,减半收取1094元,由原告邱信国、李从菊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胡弘松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