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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执他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王洪燕与韩文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燕,韩文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执他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王洪燕,女,33岁。被执行人韩文圣,男,46岁。本院在执行沾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沾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本院强制实行了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决如下:终结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沾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胜勇审判员  刘建国审判员  丁守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智慧注: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印章启用前经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暂用沾化县人民法院印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