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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程爱民与鲍宪宏、孟凡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爱民,鲍宪宏,孟凡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607号申请执行人:程爱民,女,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鲍宪宏(又名鲍现宏),男,1967年6月8日出生(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孟凡栓,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中院作出的(2014)合民一终字第027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鲍宪宏(又名鲍现宏)、孟凡栓的银行存款1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峰执行员 杨武威执行员 胡 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吴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