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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9-07-01

案件名称

林忠荣与林富权、林富学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华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忠荣;林富权;林富学;林富菊;林富平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39号原告林忠荣,男,现年74岁,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云南省华坪县人,住华坪县。被告林富权,男,现年48岁,汉族,初中文化,华坪县农业局职工,云南省华坪县人,住华坪县中心镇竹屏社区。被告林富学,女,现年42岁,汉族,小学文化,煤厂工人,云南省华坪县人,住华坪县。被告林富菊,女,现年42岁,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云南省华坪县人,住华坪县。被告林富平,男,现年36岁,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云南省华坪县人,住华坪县。上列当事人因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解决好赡养问题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忠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林忠荣承担。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徐志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