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执字第9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罪犯蒋勇斌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勇斌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9189号罪犯蒋勇斌,男,汉族,初中文化,1992年10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宿城刑初字第00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勇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3日止),被告人蒋勇斌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4年11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蒋勇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蒋勇斌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3)宿城刑初字第0055号刑事判决查明,罪犯蒋勇斌收受他人所送现金等计人民币103676元,尚余赃款人民币5000元未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勇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勇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