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X与苗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苗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刘X。被执行人苗X。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25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强制将刘瑀(共有权人苗雨竹)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新潮佳苑居住小区二期A5-4号楼1单元2301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证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刘瑀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252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贵群审 判 员 徐昭贵代理审判员 韩庆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谷云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