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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4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周财与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财,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4979号原告:周财。委托代理人:王伟利,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福达。委托代理人:杨叶军,该公司员工。原告周财与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财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2元减半收取17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亢立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利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