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商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朱小玲与朱小玲、张小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朱小玲,张小雄,张游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润商初字第0007-2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本市润州区冠城路12号。负责人金向阳,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邹波,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小玲。被告张小雄。被告张游悠。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告朱小玲、张小雄、张游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撤回对被告朱小玲、张小雄、张游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600元,由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司镇江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刘艳飞人民陪审员 许荣发人民陪审员 孙海芬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