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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民终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殷康、朱军华与史文俊、张阿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康,朱军华,史文俊,张阿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终字第13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殷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军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文俊。委托代理人蒋丽俊,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阿风。上诉人殷康、朱军华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民初字第4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军华,被上诉人史文俊委托代理人蒋丽俊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殷康、被上诉人张阿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案件事实需重新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民初字第43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句容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陈 静代理审判员  李益成代理审判员  戴晓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景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