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立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辽宁矿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王翔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辽宁矿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王翔,于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立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广裕街61号。负责人:白立新,该行行长。被申请人:辽宁矿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腰堡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翔,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王翔,男,1963年9月1日生,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号1-4-2。被申请人:于静,女,1965年4月2日生,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号1-4-2。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申请人辽宁矿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王翔、于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辽宁矿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铁岭县腰堡镇石山子村、面积45880㎡、产权证铁岭县国用(2009)第062号土地使用权和座落在铁岭县腰堡镇石山子村、面积4522.09㎡、产权证房权证铁岭县字第K007**号,面积2049.3㎡、产权证房权证铁岭县字第K007**号,面积1278.9㎡、产权证房权证铁岭县字第K007**号,面积5295.55㎡、产权证房权证铁岭县字第K004**号及座落在石山子村未办理产权证的3000㎡共计5套房屋以及该公司的机械设备。查封被申请人王翔和于静名下的财产。保全金额170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辽宁矿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铁岭县腰堡镇石山子村、面积45880㎡、产权证铁岭县国用(2009)第062号土地使用权和座落在铁岭县腰堡镇石山子村、面积4522.09㎡、产权证房权证铁岭县字第K007**号,面积2049.3㎡、产权证房权证铁岭县字第K007**号,面积1278.9㎡、产权证房权证铁岭县字第K007**号,面积5295.55㎡、产权证房权证铁岭县字第K004**号及座落在石山子村、面积3000㎡的房屋予以查封。二、查封被申请人辽宁矿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三、查封被申请人王翔和于静名下的财产上述财产,保全金额1700万元。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质押或租赁,但可以继续使用、生产和经营。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宋 贵审判员 刘奇代理审判员高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吴 国 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