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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行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钱铖与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铖,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武行初字第75号原告钱铖。委托代理人刘春辉,常州市武进区博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政和路*号。法定代表人冯晖,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叶平,该镇副镇长。委托代理人董国华,常州市武进区遥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钱铖诉被告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铖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钱铖负担。审 判 长  陈 文代理审判员  童旻雯人民陪审员  张英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徐惠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