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潼法民初字第03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潼法民初字第03026号原告卢某某,女,壮族,农民,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委托代理人罗向海,重庆市潼南县塘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文代理审判员  漆正权人民陪审员  郑雪松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邓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