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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民一调确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阳新县某医院与柯某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阳新县某医院,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一调确字第00002号申请人阳新县某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某,院长。委托代理人汪某,该院医务科科长。申请人柯某,女。委托代理人张海华,阳新县文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申请人阳新县某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阳新县某医院、柯某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4年12月18日经阳新县医疗纠纷调处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阳新县某医院在收到阳新县医疗纠纷调处中心的调解书后三日内一次性赔偿柯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68,000元;柯某放弃与本医疗争议的一切诉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珊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凤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