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初字第3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宝萍与被告张宝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萍,张宝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3260号原告张宝萍,女,1965年8月31日生,汉族。被告张宝柱,男,1960年3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萍与被告张宝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萍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宝萍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宝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玉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书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