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4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宋永军等5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永军,王国亮,陈红星,户心刚,宋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480-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宋永军,男,1974年5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国亮,男,1978年6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红星,男,1975年2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户心刚,男,1973年9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宋俊峰,男,1973年12月30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2)安飞证经字第1261号公证书、(2014)安飞证执字第51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8月7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永军、王国亮、陈红星、户心刚、宋俊峰在金融机构存款160000元的冻结,并划拨160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拥军审 判 员 郭洪波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兵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