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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中民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上海市离心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与朔州市神泉置换水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朔州市神泉置换水厂有限公司,上海市离心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中民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朔州市神泉置换水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开发区广安东街北侧法定代表人籍安虎,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离心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龙吴路1590号。法定代表人屈年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朔州市神泉置换水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市离心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朔州市神泉置换水厂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10元,由上诉人朔州市神泉置换水厂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婧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曹江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海梅 来自: